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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39W)

一、醫療損害責任的鑑定程式

醫療損害責任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此外,衛生部還發布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責任已不再是醫療損害責任的形態之一,《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的鑑定問題沒有作出規定。

《適用侵權法通知》第3條對醫療損害鑑定進行了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相關工作的法官介紹,該條規定中的“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的意思就是指國務院、衛生部關於醫學會組織進行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鑑定的有關規定。在修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衛生行政部門起草《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鑑定辦法》之前,衛生部於2010年6月28日下發的《關於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明確指出:在2010年7月1日之後,對於司法機關或醫患雙方共同委託的醫療損害技術鑑定,醫學會應當受理,並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組織鑑定。根據上述規定,司法實踐中在保留醫療損害過程鑑定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醫學會進行進行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鑑定。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型別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做了以下規定: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時的醫療水平”並不僅僅指某個醫生個人的醫療水平或本院的醫療水平。如果某個醫生不能決斷就應及時請求會診;如果本院不能解決就應在對患者負責的前提下,積極的聯絡其他力量或轉院治療。是否在診療活動中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治療義務,將是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進行考量的重要內容。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醫療損害責任可以分為三類:

1、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

2、未盡診療義務的責任

3、未盡保護隱私的責任

三、醫療損害責任鑑定標準

醫療損害事故鑑定分級標準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出臺的醫療事故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並且該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也就是說,如果由於患者及其家屬是由於“工傷事故”來醫療機構求診、治療,並且發生“醫療糾紛造成傷殘的”其傷殘標準可以作為日後,與所在單位要求“工傷待遇”的依據和標準。兩者的鑑定標準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醫療損害責任鑑定標準為造成醫療損害的患者獲取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當患者與醫院就醫療損害發生糾紛的,醫院是否在診療活動中盡到相應的治療義務,是案件在審理中劃分責任歸屬的的重要內容。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