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糾紛二審後可以上訴嗎?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原則上不能再上訴了。裁定不服,只能申請再審。
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醫療事故糾紛怎麼申訴?
(一)申訴的時效
1、對生效的法院判決,當事人不服的,應當在2年內提出申訴。
2、二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
(二)對生效判決,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對生效的調解書,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5、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
6、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
三、哪些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療事故一旦發生就意味著醫院和患者之間出現了利益分歧,有效的手段就是進行醫療事故訴訟,由法院對此進行公正裁判。醫療糾紛申請再審前,如果判決書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就有效,對生效判決書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