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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能委託做醫療過錯鑑定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6.97K)

如果在醫療過程中遇到醫療過失,當事人會想要利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在這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做相應的鑑定來證明確實存在過失。鑑定可以分為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兩者是不一樣的。那麼自己能委託做醫療過錯鑑定嗎?下面就兩種鑑定對比來解答。

自己能委託做醫療過錯鑑定嗎

一、醫患雙方均可提出醫療事故、醫療過錯鑑定申請

按《民事證據規定》第4條第8項的規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為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其舉證責任在醫方。但對其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既是當事人的義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患方當然可以向醫學會提出醫方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申請,或者向相關鑑定機構提出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的鑑定申請。即使醫方已經提起了醫療事故鑑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醫療過錯鑑定。審判機關無權加以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1條的規定:“條例施行後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而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0條等與《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7條至第29條進行比較,《條例》規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於《民法通則》與《解釋》。換句話說,若醫療行為造成相同的醫療損害後果,醫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則向受害人或其家屬的賠償金額低於一般醫療過錯導致的損害。是構成醫療事故還是一般醫療過錯行為,只是醫方承擔行政責任大小,而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醫患雙方往往更關注的是賠償金額的大小。有鑑於此,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醫方往往希望鑑定為醫療事故導致的損害,而患方往往希望鑑定為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醫療過錯行為導致的損害。這便涉及到醫療事故鑑定與醫療過錯行為鑑定有無前後順序;可否由醫患雙方分別申請;不同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相矛盾時法院如何採信鑑定結論的問題。

二、如何採信相互矛盾的鑑定結論

1、按《通知》第2條及《條例》第20條,不論是醫方還是患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其鑑定機構均是當地醫學會。同一鑑定機構作出兩個矛盾的鑑定結論可能性不大。

2、醫方申請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而患方申請相關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則可能產生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與相關鑑定機構作出的醫療過錯鑑定結論的矛盾。此情形下,患方可以據《條例》第22條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患方不提出申請的,按醫療事故適用法律。

上文就是對自己能委託做醫療過錯鑑定嗎這個問題的相關解答。我們可以看出醫療過錯鑑定是可以自己委託申請的,只是在不同的程式中而已。兩種鑑定相比而言,司法鑑定的效力要大一一般的鑑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