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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委託醫療事故過錯鑑定有效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08W)

一、單方委託醫療事故過錯鑑定有效嗎?

單方委託醫療事故過錯鑑定有效嗎?

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人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只有在其他當事人認可的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予採信。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人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一方當事人不認可的,應當提出明確的異議內容和理由。經審查,有證據足以證明異議成立的,對鑑定意見不予採信;異議不成立的,應予採信。

醫療事故過錯的司法鑑定包括兩種方式,一是法院決定鑑定,由法院內的技術部門統一對外委託;二是申請鑑定,即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鑑定機構與鑑定人員,達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二、醫療過錯賠償計算標準是什麼?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單方面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過錯鑑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否有效,醫療過錯賠償應該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其中醫療費是根據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確定的。誤工費是依據受害者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情況確定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的標準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