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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訴訟中醫生如何證明自己無過錯?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37W)

一、醫療訴訟中的主要證據包括哪些?

醫療訴訟中醫生如何證明自己無過錯?

(一)病歷

有人說“打醫療官司就是打病歷”,這話一點兒都不假,醫院反覆培訓規範病歷書寫也就是基於此理論。可實際上臨床醫生並不買賬,特別是外科醫生,就專注於做手術,病歷草草幾句就完事,醫囑也都下得亂七八糟的,手術同意書基本都是模板,很少病情告知並簽字。甚至有的醫生把患者的性別都寫錯了,查房記錄不知道是從哪裡拷貝來的,錯字連篇,和患者實際情況根本對不上。待到出現問題,患者家屬把病歷影印封存了,最重要的“證據”被保全了,很難再有什麼有利的改動了。

(二)屍檢報告

對於死亡原因有爭議的死亡病例最重要。有些患者死亡比較突然,或是原因不是很明確,患者家屬一般會一口咬定“治死的”。這時候,醫生應取出一份屍檢同意書,和患者家屬明確交代可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屍檢。屍檢報告並不見得是醫方的有利證據,最後檢出醫方誤診誤治的病例也不在少數。

但是這個流程一定要有,因為這個是患方的權利,醫療機構有義務提示患者一方進行屍檢。《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11月18日京高法發(2010)第400號)明確指出“患者就醫後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醫療機構未要求患者一方進行屍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並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我一般的做法是,死亡患者家屬不在屍檢同意書上籤署意見,就不開具死亡證明,無論是否對死亡原因有異議。

另外,對於針對醫師資格、開展診療專案的合法性、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疑,醫師資質證明、診療專案備案、藥廠提供的質檢報告、醫療器械合格證等就是重要的證據。

二、醫療訴訟中醫生應如何舉證證明無責任?

醫療訴訟中並不是由法官來決定醫院應該負多大責任,而是將病歷資料交由第三方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確定過錯、損害後果和之間的因果關係。醫患雙方分別陳述觀點,並舉證證明,由鑑定機構最終判定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存在過錯判定過錯參與度,出具鑑定報告。鑑定報告是法官裁量賠償額度的重要依據。因此,鑑定機構的聽證會是最重要的,一定要拿出最有力的證據。

(一)需要證明醫方診療行為沒有過錯

證明診療行為無過錯需要針對患方質疑的要點說明,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經治醫生是有資質、有經驗的專業醫生,護士具有執業證。(人員資質合法)

2、醫院有治療某某疾病、實施某種手術、開設某種診療專案的資質。(醫院資質合法)

3、患者症狀符合某種疾病的診斷標準,診斷正確。(診斷明確)

4、 採用此治療方案是符合教科書、診療指南、專家共識或相關文獻證據的。(方案合理)

5、 患者有手術適應症,無手術禁忌症;醫療器械有使用適應症,無禁忌症,質量合格。(手術、醫療器械選擇得當)

6、 有藥物應用適應症,無禁忌症,藥物之間沒有配伍禁忌;血液製品來源合法,輸血流程符合相關管理規定。(藥物、血液製品應用合理)

7、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均獲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及時告知病情,均簽字為證。(履行了告知義務)

8、治療/手術前完善檢查謹慎評估,治療/手術中小心、仔細地處理,治療/手術後密切觀察、加強護理。(盡到了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

9、 病情出現變化時,積極檢查、請示上級醫師、會診、治療、搶救、轉診。(盡到了診療義務)

(二)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

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損害後果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導致的,是疾病發展的必然結果。

2、積極的診療行為也不能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

3、 患者的損害後果在住院前就存在,而非在治療過程中新發生的。

4、 治療疾病的過程必然會造成損害後果,是不可避免的。

5、患者屬於某種特殊體質,發生某種特殊情況是不可預見的。

總而言之,在醫療過錯案件中,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醫生需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盡到了診療義務,且沒有故意或過失導致了患者的損害。因此,在診療過程中,醫生應認真填寫醫囑,並儲存好病歷副本。對於醫生來說,比起掌握好醫療訴訟中醫生如何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技巧,盡職進行治療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