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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案代理詞範文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5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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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案代理詞範文是怎樣的?

對於醫療過錯,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鑑定機構鑑定,才能確定是否存在醫療過錯。但是不管存在與否,案件當事人都需要進行相應的論證,通常情況下,當事人都會交由律師進行代理詞陳述。那麼,醫療過錯責任案代理詞範文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將其範文介紹給大家。

醫療過錯責任案代理詞範文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託,指派本律師擔任其訴xx人民醫院、xx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本代理人庭前瞭解了相關情況,剛才參加了法庭的質證,現針對本案的事實,結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系一起醫療過錯損害賠償侵權糾紛,應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之相關規定處理。

本案不屬於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而是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結合原告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訴,我們可以確定本案系一起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糾紛。

既然本案不屬於醫療事故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第一條之規定,非因醫療事故引起的賠償糾紛不能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而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處理。因此,本案應該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之相關規定處理。

二、關於本案的舉證責任問題

本案為醫療侵權糾紛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被告------醫院就其在診療原告---母子的過程中其醫療行為與畸形兒的不當出生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就損害後果和醫療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已就醫療關係向法庭提供了第二組證據,充分證明原告與被告間形成醫療服務關係;原告就損害事實的發生向法庭提交了第三組證據,充分證明原告---患有腦積水、腦發育不良、軟骨發育不全等一系列畸形;原告就損害後果向法庭提交了第四組證據,證明原告為治療、扶養“缺陷兒”而已經發生和必然增加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用品費、殘疾用具維修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原告已經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

原告對被告------醫院在診療原告---母子的過程中其醫療行為與畸形兒的不當出生之間的因果關係及醫療過錯沒有法定的舉證義務;原告對此只享有舉證權利,不承擔舉證責任。但為了尊重科學與事實,也為了讓法庭對兩被告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能有一個直接採信的權威結論,原告多次申請貴院委託權威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

在上一次起訴過程中貴院已依法委託---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進行鑑定,原告在法庭調查中了也向法庭提交了該所出具的第824號鑑定意見書。本代理人認為:該份鑑定意見書足以證明兩被告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其醫療行為與畸形兒的不當出生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代理人下面將圍繞鑑定意見書中提及兩被告醫院的醫療過錯的相關分析說明進行詳盡的補充闡述。

三、鑑定意見書認為:“兩被告醫院產前檢查存在缺陷”

(一)鑑定意見書分析說明第3項第1)點認為:常規產前超聲檢查就應測量胎兒的雙頂徑、頭圍、腹圍與肌骨長。---懷孕中期在---醫院超聲至進行的三維彩超檢查,報告中沒有對頭圍、腹圍、肌骨長的測量,不符合規範。

2008年2月27日,原告基於對第二被告---醫院的信任,因孕26周到第二被告進行產科孕檢,醫生推薦做三維彩超對胎兒進行產前檢查。原告接受了被告方提供的三維彩超產前檢查,並高度信任被告---醫院出具的的胎兒診斷報告單。

相關權威資料表明:三維彩超表面成像用於圍生期檢查,不僅可觀察到胎兒成長的過程,更重要的是可作為診斷胎兒畸形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在妊娠中期(24~32周):可清晰顯示胎兒各部位臟器,瞭解胎兒生長髮育情況,觀察頭、肢體及各臟器大體結構是否有畸形,由於該期胎兒發育完善,羊水量增多,三維成像在液性環繞的條件下效果更佳,可顯示大部分組織器官結構及整個胎兒發育狀況。

該期胎兒面部豐滿、五官清晰,是診斷的最佳時期,成像成功率高,對臨床診斷最有意義。原告正是在這個階段到被告醫院進行產前檢查的,但本案中由於被告醫院馬虎胎檢,未能正確提示胎兒的哪怕一種畸形,以致誤導原告---夫婦生產缺限兒。

另外,被告---醫院在檢查前未履行告知義務和必要的說明,未明確產前常規檢查和必要的檢查專案和名稱,在檢查報告單上沒有完整註明檢查情況,未作到謹慎注意和檢查的義務。

根據產科診療行業操作規程:產前超聲檢查應當向接受檢查的人員明確告知(三項內容)

1、產前超聲檢查前告知病人超聲檢查的侷限性、時限性和胎兒生長髮育過程中的不可預測性,使病人家屬對超聲檢查有一個客觀的認識。

2、對每次檢查的內容和間隔應當告知,妊娠13周至分娩前孕婦,有條件的醫院最好分幾個時間段進行。妊娠13至20周,實驗室篩查高風險者觀測超聲能顯示的N—T和頸後面板;妊娠20-26周時,詳細觀察超聲能顯示的胎兒各系統的形態和結構;妊娠29-34周時,進一步觀察胎兒各系統的形態和結構,有條件的醫院做三維超聲檢查;有條件的醫院在妊娠36-38周,進行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

3、超聲診斷報告中,陽性結果要有圖象和文字記錄。因胎兒、孕婦等因素導致對胎兒解剖評價受限制的情況,要記錄在報告上,必要時進行隨訪檢查。產科診療操作流程規定:超聲檢查時先尋胎兒,後確定胎位,先行胎兒縱切後行胎兒橫切的原則,按顱骨、顱內結構、眼、鼻、脣、脊柱、頸部、胸廓、肺、四腔心、膈肌、腹壁、肝臟、腸、雙腎、膀胱、四肢長骨有順序進行檢查;如為雙胎,再尋出另一胎兒,並按順序檢查。

對照被告出具的超聲醫學影像系統報告單,其超聲所見及診斷意見寥寥數語,沒有對胎兒的頭圍、腹圍、肌骨長等必查內容進行測量,既不符合《產前超聲檢查規範》,也未盡合理必要的告知義務,僅依日常生活經驗與邏輯推理,醫院的醫療過錯也是明顯的。

有必要強調一點,如---醫院超聲檢查符合診療規範,對頭圍、腹圍、肌骨長進行認真細緻的檢查,就有可能對胎兒的軟骨發育不全有所發現,因軟骨發育不全的胎兒其股骨長是明顯低於正常範圍的,正是由於---醫院的這一項漏檢,致使原告極大的喪失了發現胎兒存在異常的可能機會。

(二)鑑定意見書認為:“---孕34周、39周在---醫院進行了兩次孕檢,未見有超聲檢查的記錄,病歷中也未堤及是否在其他醫院進行過孕晚期超聲檢查,接診醫生對此關注不夠,存在不足。”

2008年5月1日及2008年6月6日原告---曾兩次到被告---醫院婦產科做孕檢,接診醫生只是簡單地測了一下宮高、腹圍,聽了一下胎心等,均未提示胎兒發育異常,且未提醒告知進行必要的B超檢查。孕產婦到保健機構接受診斷服務,認為保健機構提供的服務是安全的、是科學的,基於高度合理信賴,原告選擇了被告診療服務,被告理應依照產檢目的向原告提供有效服務,但被告的過於自信或疏忽大意,致使原告又兩次錯過通過產前B超篩查發現缺陷兒的機會。

本代理人認為:除上述兩次檢查未能及時提示外,---醫院還有一次診療過錯致使原告喪失了通過產前B超發現缺陷兒的最後機會。

原告在被告醫院住院待產期間,曾兩次向主治醫生提出做三維彩超以檢查胎兒宮內發育情況,及胎兒頭是否很大、能否順產的合理要求,但主治醫生兩次不予理會,正是因為被告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致使原告喪失了通過產前B超發現缺陷兒的最後機會。

事實上,即使原告自身不提出產前B超的要求,被告醫生也應該根據原告當時的實際情況主動安排B超檢查。因原告當時的情況是胎膜早破、宮縮乏力,據人民軍醫出版社出版的《婦產科醫囑常規與禁忌》219頁第20章分娩併發症第一節產力異常(宮縮乏力)臨時醫囑中包括產科B超;第21章第二節 胎膜早破 其臨時醫囑中也包括B超檢查。

四、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第2項認為:---其出生前被發現異常,與多種因素有關,兩被告醫院的診療缺陷是原因之一,對---夫婦決定是否進一步做產前診斷,進而決定是否終止妊娠有一定的影響。

本代理人認為:二被告醫院的過錯醫療行為所導致的損害事實並非是原告---所生嬰兒的身體殘疾,而是作為嬰兒生育主體的父母對於生育權的決定和選擇,即我國《母嬰保健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所規定的優生優育選擇權,設定這一權利制度的內在價值取向是促進生育質量和提高人口素質,以實現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由此可見,該項父母享有的優生優育選擇權的接點在於生育機構的及時告知義務和父母的生育知情權,以便出示父母能夠及時對生育進行決定和選擇,但是,由於二被告醫院對原告---超聲胎檢及孕檢的馬虎與失誤,一次次出具胎兒正常的錯誤結論,未能及時發現原告---的多項先天性畸形並及時告知原告---夫婦,進而,導致作為生育主體的原告---夫婦亦未能及時根據胎兒的肢體發育狀況對是否繼續生育進行適時、理性的決定和選擇,最終導致原告---夫婦不得不接受殘疾嬰兒的出生。

當然,必須指出的是,殘疾嬰兒作為一個獨立的鮮活生命主體,具有也應當具有一個健康生命主體所應當享有的所有權利,不應因身體的殘缺而貶低其生命的價值和意義。

綜上所述,兩被告在各自對原告---的產前檢查中存在重大過失,其過失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這個後果就是導致殘疾兒的不當出生。應當注意的是殘疾人也是人,只要缺陷兒出生父母便有義務撫養和監護其長大,醫方對殘疾本身沒有過錯,但對缺陷兒的出生存在重大過錯,孩子的殘疾並非醫院的錯,但孩子的誕生卻和二被告醫院有著密不可分的因果關係。

因為殘疾嬰兒的不當出生,原告---夫婦不但要為此額外支付鉅額的治療費用、扶養開支,而且還要承擔無以倫比的感情的傷害、精神的痛苦和心靈的創傷。因此,由二被告醫院對原告的各項因此增加的物質損失和由此帶來的顯而易見的精神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既合情又合法。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酌情采納。

原告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醫療過錯責任案代理詞範文的具體介紹,另外,小編整理的範文僅供大家參考使用,並不是通用的範文。但大家可以依據文中的格式,結合實際情況整理出屬於自己的代理詞。同時代理詞的撰寫一定要以實際的真實情況為準則,圍繞觀點從多角度、多方面進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