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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程度劃分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29W)

一、醫療過錯責任程度劃分是怎樣的?

醫療過錯責任程度劃分是怎樣的?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 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 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故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二、醫療過失認定標準:

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導致患者受到損害;

2、醫務人員有違反法規或者操作失誤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過錯責任在進行確定的時候,應當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以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的規定來進行,實際上已經明確的有4種責任的型別,包括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輕微責任和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