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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可否鑑定?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06W)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可否鑑定?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可否鑑定?

可以的。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且協商一致,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

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委託鑑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託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託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鑑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二、醫療事故衛生部門組織鑑定

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鑑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鑑定,並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

該程式的啟動往往需要醫療機構的報告,衛生部門認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請求,衛生部門同意、許可,才可以啟動。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衛生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屬提出鑑定申請,但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拒絕鑑定的,則該程式是無法啟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單方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鑑定申請的要求的。

由此可知,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則往往是在醫療訴訟程式前,未進入醫療訴訟程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託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通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