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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25W)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患者家屬可以主張醫療費、喪葬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相關專案賠償,具體賠償標準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標準作為基準,結合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確定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最終賠償標準。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1.醫療費賠償標準:患者如若是因為醫院的醫療事故造成的死亡,那麼醫院需要就本次醫療所發生的所有費用進行計算,按照票據進行支付,醫療案件結束後,患者死亡後仍然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醫院也需要承擔。

2.誤工費賠償標準: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如若有穩定工作,即其收入如果是穩定的話,那麼醫院需要向其家屬支付因醫療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醫療事故發生年的平均工資是上一年平均工資的三倍以上,那麼賠償是以上一年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如若患者的工資不固定,則以一年的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

3.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標準:這種費用的賠償標準一般是以當地政府機關出差伙食補貼為計算標準。

4.陪護費賠償標準:患者在醫療的過程中如果需要專人陪護,那麼陪護費則以當地上一年人均工資的平均值為計算標準。

5.喪葬費賠償標準:這種費用的賠償標準是以當地的喪葬補助為計算標準。

6.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如果患者還有子女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需要撫養(這類人員必須在患者死前就已經喪失基本生存能力),那麼醫院也需要向患者家屬支付一定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支付標準為未滿十六週歲有勞動生存能力的,支付費用至十六週歲,未滿十六週歲沒有勞動生存能力的,支付撫養費二十年,年滿六十週歲,賠償不超過十五年,年滿七十週歲的,賠償不超過五年。

7.交通住宿費賠償標準:交通費以實際票據為依據,住宿費以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貼為標準。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產生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協調調解或者法律訴訟的方式解決處理,如果患者死亡的原因不是因為醫療事故的話,那麼醫院就不需要向患者賠償,如果對醫療事故鑑定結果顯示為醫療事故,那麼死亡的患者家屬就可以依法向醫院索取一定的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