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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二次手術費有誰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71W)

一、醫療過錯二次手術費

醫療過錯二次手術費有誰承擔?

醫療事故中需要二次手術,這時的手術費有誰承擔我們需要分情況來看,一是二次手術是由於醫院的過錯造成的,這時我們有權請求醫院承擔二次手術的手術費;二是醫院在醫療事故中並沒有過錯,二次手術有當事人自己造成的,那麼醫院不承擔手術費。如果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二、什麼叫過錯責任

我國醫療事故採用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原則,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還有,在確定責任範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例外。

三、鑑定程式

醫患雙方及衛生行政部門在委託鑑定時需提供:正式委託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影印件(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鑑定費的收據。

醫鑑辦收到委託後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如下:

(一)、受理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稽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組成鑑定組 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迴避的應說明理由。

(三)、組織鑑定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不影響鑑定的進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目前對於醫療事故中的責任承擔問題我國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這對雙方來說是最公平的,不管是醫院還是受害人自己,如果醫療事故是由醫院的不負責任或者是違規操作造成的,那麼醫院就要承擔醫療過錯二次手術費及產生的其他後果,如果是由當事人自己不服從醫生安排,那麼則有當事人自己承擔。所以,當我們在醫院接受治療的時候,應當聽從醫院的安排,不可任性妄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