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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責任險

醫療保險 閱讀(1.48W)
強制醫療責任險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為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為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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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

從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醫療責任保險試點。2007年,保監會等多部門共同釋出《關於推動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中國醫療責任保險提供了政策支援。  

時至2014年,中國醫療責任保險的覆蓋面仍然比較低。據不完全統計,僅有3萬餘家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覆蓋率不足10%。中國醫療事故的處理有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申請行政調處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

為了拓寬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衛生部又在推動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醫療事故責任險是國外普遍採用的一種處理醫患糾紛的制度。在醫患糾紛出現以後,患者並不直接和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接觸,而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  

但實踐中,醫學會組織抽取的鑑定專家常來源於醫療機構的醫生,因此患者對醫療事故鑑定普遍不信任,經常要求直接進行司法鑑定,醫患雙方難以達成共識,導致遲遲不能進入實質鑑定程式。  

2014年1月21日召開“2014年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稱,2014年要推進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  中國國保費規模已排在全球排名第四位,保險公司總資產8.3萬億元,較年初增長12.7%。[以上為醫療事故強制責任險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