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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羈押醫院的管理規定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4.69K)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公安部《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三十一條規定,人犯在看守所犯病的,應當由看守所進行治療,需要到醫院之類的,費用由國家劃撥的給養費中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人犯給養費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衛生醫療、日用品、取暖、降溫、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專案的費用。人犯給養費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財政廳、局根據物價等情況商定。

對羈押醫院的管理規定有哪些

第三十一條 對患病的人犯要及時治療。人犯服藥,看守幹警要在場監視。發現人犯患有傳染病要立即隔離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住院治療;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時,依照規定辦理。人犯患病出現死亡危險時,要邊積極搶救邊告知辦案機關。人犯需要住院治療的,須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並派看守幹警值班看管,嚴防發生人犯脫逃、自殺等意外情況。不準使用人犯或者僱人看護住院的病犯。

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變更羈押的措施,如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的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應該對違法人員進行羈押辦理,調查和審理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違法情節。對於羈押的犯罪人員具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不會危害社會治安的,可以實施取保候審,在案件需要調查時隨時配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