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開庭陳述詞怎麼寫?

訴訟管轄 閱讀(1.15W)

在生活中矛盾的激化就會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那麼,民事訴訟開庭陳述詞怎麼寫,對於這類問題首先是自己對於自己情況的瞭解,另一方面就是自己一定要遵循有關法律規定,之後在進行相應的處理,最為關鍵的就是對於陳述詞的使用要恰到好處。

民事訴訟開庭陳述詞怎麼寫?

一、民事訴訟開庭陳述詞怎麼寫?

1.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地提出一定事實作根據,以證明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存在的陳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詳細地講述了被告曾於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還等情況,要求法院確認該借款關係之存在並判決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在這裡,原告向法院的“講述”即為確認性陳述。經法院審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張的借款事實屬實,就要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的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可見,確認性陳述具有主動性、獨立性和利己性的特點,不管另一方當事人有無相關的陳述,一方當事人皆可主動地向法院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而否定性陳述則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列舉事實,否認爭議中某種事實或認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係根本不存在的陳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將借款償還於原告的陳述,而否認原告所說的“至今未還”這一回事。在這裡,被告的陳述即為否定性陳述。可見,否定性陳述具有被動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點,是針對另一方當事人作出的不利於他的陳述而作出的一種反應,以否定對方,保護自己。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確認性陳述和否定性陳述中當事人的態度不同,但兩者都是當事人出於利己的考慮而作出的不同反應。

與上述兩種陳述不同,承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地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並至今未還的陳述,即為承認性陳述。承認性陳述一般對陳述者來說是不利的,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

2.根據當事人陳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書面陳述與口頭陳述。所謂書面陳述,是指當事人運用文字或書面的形式,將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加以表達出來。典型的如起訴狀、答辯書等。原告在訴狀中必須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據的情況和能夠證實這些情況的證據,因此,在訴狀中必然包含著作為證明手段的當事人書面形式的陳述。被告在答辯書中,可以承認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實或部分事實,也可以否認這些事實而提出另一些事實。在這裡,被告的“承認”、“否認”、“提出”,皆為書面陳述。

二、民事訴訟的特點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型別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特點:(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係;(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私法上的權益的程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民事訴訟開庭陳述詞怎麼寫,這對於當事人的權益維護是一個基礎問題。

上述文章就是對於民事訴訟開庭陳述詞怎麼寫問題的回答,對於許多人來說只要自己的問題油相關人士的解決就不會存在太大問題,如果自己的民事訴訟沒有律師的幫助,那麼,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儘量減少自己不必要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