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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證明是什麼意思 | 如何開醫療證明?

醫療糾紛法規 閱讀(1.43W)

一、醫療證明是什麼意思,如何開醫療證明

醫療證明是什麼意思,如何開醫療證明?

醫療證明是指疾病診斷證明、病假證明、死亡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等由具有醫生執照的醫生開具的證明。

門診醫師要嚴格按照病情開寫診斷、病休證明,並將其記錄於病歷。嚴禁開人情假條。急診患者的病休證明一般不得超過3天。證明蓋章時須持掛號證(或小病歷)在假期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一般不補開病休證明。凡屬診斷證明(用於退休、離休、調換工種、意外事故等),須持有關單位證明信和病歷,由本院指定的專業組醫師開寫,方可蓋章。

二、證明醫療費用方面的證據有哪些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需要治療的,就會產生相關醫療費用。醫療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損害,因治療所受的損傷或損傷所引起的疾病所花費的費用,另外還包括身體復原所花費的必要的康復費、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等。

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住院費、治療費、手術費、檢查費、器械遇等。能夠證明上述費用的證據包括醫療費收據(收費憑證)、費用明細表、處方、醫囑、診斷證明書、轉院證明等。這裡的收據(收費憑證)應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法憑證,如醫院開具的正式收據等。

在確定醫療費用時,收據收費的專案應與醫生處方以及傷者的病情診斷均相符,應具有一致性,以防止在治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時,“搭便車”治療其他疾病。另外也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支出專案。

後續治療費、整容費、必要的康復費等,必須附有相應的診斷證明,且診斷證明中對所需費用的數額應予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