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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9.41K)

一、如何區分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

如何區分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事故以外,由於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的鑑定程式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