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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什麼時間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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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什麼時間來執行?
法院下強制執行通知書什麼時間開始執行?
應當在承辦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內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下強制執行通知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 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