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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怎麼辦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2.04W)

發生醫療事故怎麼辦?這是很多患者和患者家屬都非常關注的問題。醫療事故發生後,處理是非常關鍵的,下面我們就一起來詳細瞭解一下發生醫療事故該怎麼辦,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發生醫療事故怎麼辦

發生醫療事故怎麼辦:

發生醫療事故後,要及時處理,主要是從五個方面來下手,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1、及時影印封存病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2、雙方協商解決

在發生醫療糾紛後,病人及家屬首先要採取的就是這個維權手段。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

3、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處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4、不要拒絕院方屍檢的建議。

對稱存在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如果醫方已經建議做屍檢,那麼家屬應該積極配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所以如果患方拒絕,如果影響對死因的判定,需承擔不利的後果。

5、專業律師及時介入

醫療事故涉及醫學和法律兩大專業領域,極為複雜,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的介入,患者在與將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這方面有許多慘痛的教訓。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後,由於缺乏專業知識,致使鑑定結果對患方極為不利,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缺乏一個明確的類似訴訟的救濟程式,更改鑑定結論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無奈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