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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1.4W)

醫療糾紛是指醫方與患方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那麼怎樣處理醫療糾紛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瞭解。

怎樣處理醫療糾紛?

[辦法一]

索賠金額在1萬元以下

可以好好商量

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一般會優先考慮“私了”。據瞭解,目前我市大醫院都設有專門負責醫療糾紛的諮詢和投訴處理中心,患者可先到該中心投訴,醫療糾紛索賠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雙方可以坐下來好好商量。但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根據《台州市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暫行辦法》,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採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及時組織專家會診,並將會診意見告知患方,同時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等。

[辦法二]

正式受理後

最多75日內可拿到鑑定書

據介紹,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會調解,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應當先行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明確責任。

據悉,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要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相關材料;雙方當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在接到材料後,應當在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能拿到鑑定書。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由省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鑑定費。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的,由雙方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鑑定的,由提出爭議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則由爭議申請的當事人支付。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辦法三]

賠償金10萬元以上

就要打官司

不少市民都不願意“鬧”上法庭,認為打官司不僅成本較高,而且時間較長,“耗不起。”目前選擇這種方式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群體日趨減少。

但是,根據浙江省有關規定,醫療糾紛索賠金額在10萬元以上,雙方當事人就要通過法院解決。

大家知道,打官司最注重證據。那麼,在一場醫療事故訴訟中,到底哪些證據是最為關鍵的呢?記者瞭解到,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公信證據除外),這些證據你都得保管好。

醫調會不是醫院代言人

“醫調會不是醫院代言人。”台州市衛生局醫政處處長樑秀峰講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會”)是從事醫療糾紛調處的專業服務機構,它是獨立於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調解機制。醫院只要投保了醫療責任險,經醫調會調處後,由保險公司為患者損失“買單”。

此外,樑秀峰強調,醫調會的工作經費和調解員補貼經費是由財政部門予以保障,當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據瞭解,調處一起醫療糾紛時間有規定,醫調會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調會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期限;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樑秀峰表示,如果醫患任何一方對調解結果不滿意,仍可以通過申請醫療鑑定和法律訴訟途徑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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