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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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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的處理方法如下:

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一)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爭議時

當事者應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在24小時之內向醫患溝通辦公室或醫療總值班彙報,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向醫務處醫療辦或主任彙報。發生醫療事故的,按規定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應在12小時內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彙報。

(二)已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的,當事人在按規定程式上報同時

由科室組織最強技術力量,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由醫務處牽頭成立院內治療小組或請院外專家會診。儘可能減輕由此給病人造成的損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屬安撫和溝通工作;及時審查有關病歷資料,注意蒐集有關臨床醫學證據;病歷影印和封存按本辦法第十二條有關規定執行。科內難以處理的醫療爭議,按爭議的類別不同,分別報醫務處、護理部或相關職能部門協助處理。

(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

對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反應,有關人員應及時報告醫務處、醫療總值班或醫患溝通辦,並組織有關人員會同患方對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需檢驗的,由雙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四)患者死亡,對發生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

應告知患方在規定時間(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在屍體凍存條件下7日內)提出屍檢申請,拒絕屍檢的,應讓患者家屬 簽字;如拒絕籤的,科室應當如實記載,並記錄在場的其他證人,並上報至醫務處、醫療總值班。

(五)凡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

當事人必須將事情詳細經過以書面形式陳述,經科室討論,分析原因,寫出定性結論,並以書面形式及電子版在3天內交醫務處,予以責任認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六)對有醫療缺陷的醫療爭議

科室應當24小時內組織討論,科室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當3天內作出口頭答覆,並指定專人耐心做好解釋工作。如患者或其家屬書面申訴,應當由科室負責在一週內準備書面答覆材料,材料交醫務處或護理部審定後答覆並存檔。必要時由醫務處、護理部或者相關職能處室組織科主任、當事人與患方商談,爭取相互理解、達成共識,並爭取和解或協商解決;若醫患雙方協商不能達到共識,可以通過調解和訴訟解決。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所需材料由相關科室在接到醫務處醫患溝通辦通知後1周內準備完畢,並由科主任及當事人參加鑑定會。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的醫療事故爭議,所需材料由醫務處牽頭組織準備,相關科室人員必須密切配合,並由科室負責人出任訴訟代理人之一,必要時由醫院聘請律師參與訴訟。在處理期間,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不準請假外出,必要時當事人暫停執業行為。

(七)對無醫療缺陷的醫療爭議,由科室進行解釋,爭 取和解,必要時由醫務處協助處理。

(八)發生醫療爭議後,特別是發生擾亂科室及醫院醫療工作秩序者,科室應及時報告院務處或報當地公安機關。

院務處必須及時介入糾紛處理,進行全程保衛工作,確保處理醫療爭議人員及科室醫務人員安全。如發生重大醫療爭議,患者及家屬出現暴力傾向時,院務處必須有保衛幹部及保安人員迅速到場維持現場秩序,如已出現或預見會出現不能控制情況必須立即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在與患方協商過程中,院務處應注意保護院方參與人的人身安全,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必要時派員參與處理,堅決執行衛生部、公安部頌布的《關於維護醫院秩序的聯合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