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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的主體是如何認定的?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1.09W)
醫療損害責任的主體是如何認定的?
律師解析:發生醫療事故後,會對患者造成不同程式的人身傷害,造成人身傷害後,要在確定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如果醫療機構過錯造成的,由醫療機構負責賠償,醫療損害賠償的主體包括醫療機構;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上市持有人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