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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起訴狀如何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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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起訴狀如何書寫?

醫院本是為病人患者治病就醫去除雜症帶來健康的地方,但當病人將大量的時間精力金錢等花費在醫院,病情卻未見好轉,甚至因為醫生的操作不當反而導致了病人病情得不到控制及進一步惡化,這時去哪討說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當遭遇到醫療損害時,如何利用法律起訴,如何書寫醫療損害賠償起訴狀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總結一下書寫醫療損害賠償起訴狀的基本內容。

醫療損害賠償起訴狀可以分為四大板塊:

一、上訴人,

二、被上訴人,

三、上訴請求,

四、事實與理由。

醫療損害賠償起訴狀

上訴人:*某某,男(女),****年出生,*族,住**市**區***園**號樓*單元***室,電話:150********。

被上訴人:北京某醫院,駐**市**區***路**樓,郵編:100***,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長,電話020-345*****。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不服**市**區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醫療費25****.1*元、誤工費15***.2*元人民幣、護理費5**元、交通費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元、營養費2**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3*****.3*元;

2、依法判令本案的鑑定費用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損害後果全部的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未認識到本案的性質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而不屬於特殊的侵權行為(醫療侵權),導致本案未予上訴人全部賠償而僅部分賠償。即原審判決未對非法行醫的性質、兩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的事實進行評價。

本案鑑定結論證明上訴人主張的損害後果是真實存在的,在未考慮產品質量問題及非法行醫兩種因素的條件下,被上訴人因告知瑕疵等過錯應當承擔40%責任,這在鑑定結論中也都明確做出了說明。但是除此之外,上訴人請求人民法院對被上訴人非法行醫行為和使用醫療產品“***”、***質量存在缺陷,及其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所對應的民事責任進行認定,並確定相應賠償責任。

(一)“非法行醫”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醫療行為”,而是屬於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

非法行醫的本質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被上訴人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為上訴人實施診療,被上訴人是知情的,其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這不但使得患者來“專業”的醫療機構就醫、找專業和有合法資質的醫務人員進行診療的目的落空,而且因被上訴人披著醫院的外衣卻偷樑換柱、非法使用其他人員來為患者診治,行為本身存在著極大的主觀惡性、欺騙性,同時也把患者也置於高度的危險之中。被上訴人的這一行為,導致應其行為與合法、常規的醫療行為加以區別,具體到本案,即被上訴人為患者注射“***”的行為,因*某某系非衛生技術人員作為主體進行操作,其行為合法性已經喪失,其性質上已經不再屬於“醫療行為”,本案屬於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

(二)本案能夠證明非法行醫與損害後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

本案事實能夠證明,被上訴人非法行醫行為與上訴人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具體說明如下:(這一部分是被上訴人非法行醫所造成的的損害後果的陳述)

(三)被上訴人為患者注入體內的是未經合法註冊、嚴禁上市的缺陷醫療產品。原審未處理因缺陷產品致害的賠償責任——(即陳述所使用的醫療產品是否合格)

結合上述兩個事實,即被上訴人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在注射中的失誤操作(非法行醫的行為),加之其使用未經合法註冊、嚴禁上市的缺陷醫療產品,兩者結合,直接導致了本案損害後果的發生。本案既有被上訴人主觀上的欺詐等過錯因素,又有注射過程中的嚴重、和可證明的明顯操作錯誤,同時該錯誤操作又直接導致了多部位硬結等損害的發生,該行為的性質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權責任中過錯、損害後果、兩者之間因果關係的構成要件,原審判決應當對非法行醫行為及後果予以評價並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因侵權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同時《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依據該條,被上訴人不但應該對上訴人進行全額賠償,而且應該進行懲罰性賠償。因欺詐和產品缺陷而產生的民事賠償依據和理由將更加充分。

即使被上訴人的證據材料中未對注射過程進行描述,也應因其舉證不能而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同時應根據原審判決援引的《侵權責任法》第58條,直接判令被上訴人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至於原審認為非法行醫僅承擔行政責任的說法,更是不攻自破。是否僅承擔行政責任,應該嚴格區分兩種情況:如果僅發現非法行醫存在但未造成患者損害後果,因其行為的危險性和對行政法規的違反,應處以行政處罰;如果既存在非法行醫又造成了對患者的損害後果,符合了普通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依法均應承擔。

(四)醫方使用的***產品同樣存在質量缺陷,應當承擔同上文相同的全部賠償、甚至是懲罰性賠償責任。

二、鑑定結論不應成為判定本案事實和責任構成及其比例的唯一標準,因為本案中鑑定機構未對非法行醫、兩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等違法行為進行評價——(即從鑑定結論進行陳述,是否要作為判定依據)

(一)對於非法行醫,原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非法行醫的行為僅應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仍應當以該行為與本案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為前提。但是對於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原審認為依鑑定結論本案因果關係的參與度應為40%。但是鑑定結論明確說明將不對“非法行醫”做出評價,40%的參與度針對的是手術中“告知不足”的醫療過失行為(鑑定結論第7頁第6行),不是針對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與本案的損害後果所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及其理由,本訴狀在上文“一”中已做清楚的論述。另外,本案上訴人是面部改善型的診療,不存在原發性疾病,就醫後所有的症狀和損害都是被上訴人注射行為後出現的,並且無證據表明這些後果是上訴人的特殊體質引起的。依據現有判決,讓一個毫無過錯的受害人再承擔60%的損害後果責任,於法無據,且有失偏頗。

(二)鑑定機構未對本案涉及的兩類醫療產品存在缺陷進行評價,但是原審法院應對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其民事責任進行評價。

上訴人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7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因產品存在缺陷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三、原審醫療費的計算存在錯誤。上訴人醫療費支出共計257969.15元,有相關票據為證,請二審法院勘誤。

四、關於本案的精神損害賠償。

被上訴人所使用的所謂“醫務”工作人員,和其廣告中的“著名”產品,讓曾經躺在其手術檯上的上訴人不寒而慄,也讓其他了解了案件事實真相的人觸目驚心。上訴人的“歷險”經歷、隨後得知的欺詐情節,和將伴隨當事人終身的面部多處硬塊、及身體上部位的不對稱,給本來愛美、求美的上訴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無法言說的,也是不為親身經歷者所感知的。更讓上訴人煎熬的是,這種巨大的精神壓力和刻骨的精神痛苦是每天、每時每刻都將不得不面對的,而且這個負面的感受將伴隨一生。請貴院和法官體恤上訴人的經歷,釐清事實,明確責任,對虛假宣傳等民事欺詐行為進行有力打擊,讓不法者懾於法律的威嚴而而盡力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才能使判決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應,並平復受害人心中的怨憤和不滿,以期漸漸平復本已受損的醫患關係。

懇請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市第*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某

代理人:*律師

****年**月**日

關於醫療損害賠償起訴狀的書寫方法,當遇到醫療損害糾紛時,比起愁臉滿容,我們更應該正確的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病人一個公道。如果還對書寫醫療損害賠償起訴狀不知所措,或者不會書寫,也不要擔心,因為起訴狀一般是由代理律師代理書寫比較好。如還有疑問,可以訪問本站網站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