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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超一年後起訴有效嗎?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1.77W)

一、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超一年後起訴有效嗎?

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超一年後起訴有效嗎?

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超一年後起訴,可以是無效的,因為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一年,醫療事故醫療起訴時效有兩種,主要根據醫療事故案由來劃分: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訴,訴訟時效為兩年;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訴訟時效為一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起訴到法院的醫療賠償糾紛包括兩種情況,即醫療事故引起的和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迥然不同。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時間,所以當事人對有關賠償的結果有民訴主,應當在一年的訴訟時效內提出訴訟處理,但如果是屬於醫療事故合同糾紛的,那麼應當適用於兩年的訴訟時效,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