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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在哪裡做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1.82W)

發生醫療事故後,需要對患者的具體損害程度作出鑑定,然後才能確定下一步該如何做,怎麼進行賠償。那麼醫療事故鑑定在哪裡做呢?要是機構選擇的不夠規範的話,可能會導致鑑定結果不被認可。接下來我們一起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醫療事故鑑定在哪裡做

一、醫療事故鑑定在哪裡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二、醫療事故鑑定材料包括:

(1)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例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資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

(4)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看完上述介紹後,你知道醫療事故鑑定在哪裡做嗎?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時候,需要當事人提供一些材料,這些內容本站小編在上文中也做了介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