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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期限違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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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期限違約怎麼處理

施工合同期限違約怎麼處理?

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工程發生誤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款的5%。承包人賠償後,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導致實際進度遲於計劃進度的,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加快進度,實現合同工期。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並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明確每日曆天應賠額度。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款的5%。誤期賠償費列入竣工結算檔案中,在結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位工程接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並未延誤,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誤期賠償費應按照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位工程造價佔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

二、工期延誤違約責任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即其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援。依照《民法典》有關的規定,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對於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裝置、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此情況下應支援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時一般會對工期進行要求,如果是因為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釋出可要求承包方賠償工期賠償金,如果是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方可申請工期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