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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常見法律問題

醫療糾紛案例 閱讀(3.02W)
醫療糾紛常見法律問題

美容醫療糾紛發生後,受害者應儘快去做傷害鑑定。鑑定之後,明確受害人的損傷程度,既便於確定合理的治療方案,也有利於加害人承認錯誤,儘快了結賠償糾紛。 此外,受害者還應向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會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調查、取證、組織醫療事故專業委員會或法醫鑑定。一旦鑑定結果出來,就會依法公正判決。試圖通過私下交易了結糾紛的,可能會遺留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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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最常見法律問題問答


1、什麼是醫療事故?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2、醫療糾紛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來解決?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可以選擇以下幾種途徑解決:

一是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3、構成醫療事故患者可以得到哪些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

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4、什麼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患者在醫療糾紛發生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

5、醫療事故分為幾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6、患者有權影印哪些病歷資料?

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7、醫療糾紛發生後,哪些病歷資料、實物要封存?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8、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一般程式是怎樣的?

醫學會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在醫學會的主持下,由醫患雙方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自收到雙方提交的材料後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9、什麼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10、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7)醫療事故等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11、醫療損害賠償可否要求精神損失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12、醫療糾紛訴訟的舉證原則

醫療糾紛訴訟採用因果關係推定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13、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式嗎?

不是。協商解決的,由醫患雙方自願委託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鑑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或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委託醫學會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託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鑑定。

1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司法鑑定有何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僅就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鑑定,即針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作鑑定。司法鑑定則根據舉證原則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進行鑑定。司法鑑定的鑑定範圍要大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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