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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遇到醫療糾紛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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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遇到醫療糾紛怎麼辦?

一、醫生遇到醫療糾紛怎麼辦?

1、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護理部、醫務科報告,護理部、醫務科立即組織調查、瞭解、並予以解決。

2、對造成醫療糾紛的,醫務科負責人向主管業務的院領導報告,責任人根據其糾紛的大小、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對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3、發生醫療糾紛後,有關資料應妥善保管。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有關資料,違者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

二、醫療糾紛怎麼解決的?

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並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後,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對三級鑑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鑑定。如仍不服,則申請複議和一級鑑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鑑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雙方自行協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都不是必經程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醫療糾紛鑑定怎麼進行的?

醫療糾紛鑑定是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出現醫療糾紛問題需要向科室的負責人報告,要成立專家組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確認事故的責任,然後跟患者進行協商,爭取解決糾紛;如果無法協商,還可以請調解機構介入進行調解,或者準備材料去法院起訴,使用法律手段來解決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