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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醫療糾紛怎麼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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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醫療糾紛怎麼找律師

在遇到醫療糾紛怎麼找律師?

首先是律師收費的標準問題,如果你要求對方賠償的數額較大,律師費肯定會高,律師收費都是有司法廳的規定標準,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當事人協商收費,如果案件情況複雜,或屬於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在收費標準的兩倍以內協商收費,至於律師是否有能力把你的案件辦好,首先你應該確認是否真的律師,是否在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室辦理委託手續,是否看到他的律師執業證,如果是真的律師,一般都可以接受你的案件,但是律師之間都有業務能力的差距,這個問題需要你自己來把握了,如果你信任他,可以委託,如果你不信任他,可以另找其他律師代理,律師只要接受了案件,就是他的工作,必須認真對待,但是任何案件訴訟都是有風險的,任何律師都不能保證自己的案件百分之一百的勝訴,如果你要求律師保證你勝訴,一名合格的律師都不會接受委託的,需要你與律師在談話中感覺這個律師的執業道德是否合格,最好與律師多溝通,多聯絡,建立信任,否則你就無法找到真正的律師。

律師怎麼處理醫療糾紛

一、和解

和解分為兩種:一是與醫院談判解決;二是行政途徑解決。

(一)與醫院談判解決的實務技巧

1、首先帶患者身份證,到病歷檔案室影印、封存客觀病歷(《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225條),然後到醫務處反應所遇情況並要求院方馬上解決,時間越短我方在談判中越有優勢。在選擇院方接待人員時,最好直接找到醫務處主任或院長解決。談判開始時,可以直接依據患者知情權,檢視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如果醫院不積極解決,患者應立刻去區衛生局或上級衛生局要求行政部門介入解決。

2、談判開始時,律師需提出常規診療中出現的損害後果和醫務人員存在的過錯(有病歷資料和收費票據做為證據支撐)。如果患者在場,可以讓患者充分說明自己受到的傷害,造成的嚴重後果,把積攢的情緒宣洩出來,但一定要避免醫鬧。在對照《民法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資料書寫基本規範》後,最終提出賠償標準,雙方協商,我方滿意則順利解決。不滿意,則通過其它途徑解決。

(二)、行政途徑解決

1、行政調解:主管機構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協調醫患雙方的糾紛,最後確定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則順利解決,否則用其它方式解決。調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實務中調解作用還有待增強。

2、行政投訴:到醫療機構所在區、市的衛生局投訴醫療結構的違法或違規醫療行為,要求衛生局儘快解決糾紛。如果衛生局不積極解決此糾紛,還可以到省一級衛生廳投訴,並要求解決此次糾紛。

二、訴訟

(一)訴前準備:

1、諮詢接待:醫療糾紛案件與其他案件相比較而言,專業性比較強,需要求患者帶全相關醫療文書。如初步判斷勝訴可能,可建議當事人先做因果關係鑑定,再到法院立案。

2、保全證據:包括影印封存病歷以及保全實物證據。封存病歷時注意封存袋一頭一尾都要貼上封條,並要求醫療機構出具封存證明;另外,對於疑似輸液、輸血或藥物等實物引起不良反應的情況,應及時封存。

3、屍檢:屍體解剖的目的主要是查明死因,屍檢過程可以申請法醫參加;死者家屬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但要注意,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4、分析案情:主要從醫院及醫務人員資質、病歷的真實性、患者損害後果產生原因、醫療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範、藥品及醫療器械的合法性問題等方面著手。

(二)訴訟過程

1、鑑定:鑑定時間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患者死亡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療鑑定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鑑定、傷殘等級鑑定、“三期”鑑定、文書鑑定、拆封鑑定、藥物質量檢測、醫療器械質量檢測、屍檢、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的關係鑑定等十幾項鑑定。

2、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技巧

(1)案由的選擇,涉及醫療糾紛案件的案由還有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放射性汙染侵權糾紛等。

(2)訴訟時效,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分為絕對時效和普通時效。最長訴訟時效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普通訴訟時效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特殊的證據規則

醫療侵權案件適用“舉證倒置”,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舉證責任都是由醫院承擔,醫院只承擔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4)證據的提交和質證

在證據交換階段,律師應當注意查明醫師資質,病歷的完整、真實及合法性問題。醫療糾紛案件中,對鑑定結論的質證應當作為重點,主要針對鑑定書涉及的責任程度、傷殘等級以及醫療依賴等問題。在對鑑定結論進行質證時,專家輔助人可以對醫療鑑定進行更為專業的質證,這將為提高庭審質量提供專業幫助。

(5)法庭辯論:在事實調查結束以後進行法庭辯論,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社會影響面大,代理律師應當充分的意識到這一點,要注意把握庭審氣氛,將當事人引導到一個比較理性的層面發表辯論意見,這樣才能維護當事人最大的合法權益。

通過上述有關醫療事故 問題的討論以及相關解決辦法 的詳細介紹,從上文小編整理的 相關法律 資料中,可以清楚的瞭解到對於律師的選擇大多數時候是當事人的選擇會多一點,但如果有些律師對於案件的社會影響有所顧忌,那麼也會拒絕當事人的一些要求。所以對於律師的選擇,是一件相互信任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