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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侵權責任的關係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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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侵權責任的關係是有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醫療事故和侵權責任的關係有嗎?

1、關於知情同意權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本條是關於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2、關於藥品及醫療器械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本條是關於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責任的規定。

患者作為消費者,在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因醫療機構提供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損害的,有權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給患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從保護患者的角度出發,無論是在輸血過程中發生的損害,還是血液提供機構違規採集血液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抑或醫療機構因過錯致使患者受到輸血損害的,醫療機構都應當承擔責任。

3、關於患者隱私權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保密。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條是關於患者隱私保護的規定。

所謂隱私,是自然人不願向外人披露的私人生活資訊。隱私是無形的,是精神性人身要素。隱私保護是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不受讓人侵犯、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屬於隱私的私人生活內容非常廣泛,從家庭成員、社會關係、財產狀況,到個人的身高、體重、病史、身體缺陷、健康狀況、愛好、婚戀史等,與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4、關於過度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對於醫療機構是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前提也一定要確定責任方在醫療機構,這樣患方才可以申請自己的權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