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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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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費由誰承擔?

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由敗訴的一方承擔,在立案起訴的過程中,是應當首先由原告方預先交納訴訟費的。所以,原告方在繳納訴訟費時是預先繳納,待判決下來後,由法院區分責任,分擔訴訟費的比例,再行確定訴訟費。對於原告方來說,實際上就是原告“多退少補”的過程,如果勝訴,訴訟費予以退還;如果完全敗訴,不再繳納;如果是部分責任,則按照“責任比例”分別由原告、被告雙方分擔。

二、訴訟費的計算標準

我國為方便當事人訴訟,降低訴訟費用,醫療糾紛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賠償數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三、醫療事故訴訟應該怎麼提起?

發生醫療糾紛後首先要求醫院影印病歷並封存,以固定證據,然後直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對醫院提交的病歷進行質證,由患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任何一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再次鑑定申請,委託省級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受損害的事實舉證,而醫療機構只有能夠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沒有過錯,醫療單位才不承擔。

當事人選擇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需要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訴訟,而律師是要收取訴訟費的。訴訟費的收取標準是統一的,最終要支付的金額還是要依據判決結果來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