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別人手上拿藥是屬於醫療詐騙嗎?
從別人手上拿藥是否屬於醫療詐騙,應當根據詐騙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斷,比如說騙取財產達到數額較大程度。實際中,構成醫療欺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
2、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3、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4、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如果醫生看診時,確實符合以上情況的,那麼即屬於醫療欺詐,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規定,構成醫療欺詐將承擔以下的責任:
1、追究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
合同法對欺詐行為訂立的合同提供請求變更和撤消的選擇,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有過錯責任。因此,受有損失的患者可以請求撤銷醫療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2、追究醫療機構的刑事責任
根據欺詐的具體情況,將可能構成以下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
3、追究醫療機構的行政責任
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欺詐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並且,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藥、劣藥,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另外,利用非法的價格手段誘騙患者進行交易,也同樣會受沒收、罰款或者吊銷資格證處罰。
二、醫療事故方面法律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很多的人對於醫療詐騙的行為並不是特別的瞭解,目前我們國家的醫患關係相對來說還是比較緊張的,主要就是在醫療方面容易發生一些糾紛,如果說構成醫療詐騙的話,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