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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誇大療效屬於詐騙嗎?

醫療保險糾紛 閱讀(2.94W)

一、醫療器械誇大療效屬於詐騙嗎?

醫療器械誇大療效屬於詐騙嗎?

如果單純的是醫療器械誇大療效,那麼不屬於詐騙。如果行為人通過隱瞞真相或者虛構事實的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實施了詐騙的行為;並且行為人的詐騙行為,滿足“數額較大”的條件要求。(數額較大一般為三千元到一萬元以上)那麼很有可能屬於醫療詐騙,是可以去公安局報案的,而且公安機關都應當接受。在公安機關審查案件後,如果詐騙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二、醫療欺詐的責任

1、民事責任

首先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擔當調整醫療欺詐行為的大任,就目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來看同醫療欺詐涉及最多的是《民法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軍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無疑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直接對醫療欺詐行為人課以重罰,從剝奪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權剝奪,由於欺詐是一種民事術語,《刑法》沒有直接規定醫療欺詐的罪名,根據罪行法定,醫療欺詐只有嚴格符合相關轉化型犯罪的規定和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適用。具體有一下幾點: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

3、行政責任

以醫療行為過程來看,從開始的接待宣傳、診斷、治療和收費到出院,會涉及到一下各種不同行為,對不同醫療欺詐行為均有行政處罰處理。

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釋出者處罰。虛假診斷、證明或治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6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4、關於消法的適用

醫療行為具有特殊性,在醫患關係中,醫療行為的專業性使得醫療工作人員佔據絕對資訊優勢地位,而患者及其家屬往往對疾病的關切更凸顯這一群體的弱勢地位,對醫護人員的強烈依賴更是難以保證醫患之間的公平。

醫療器械誇大療效要分情況才能判斷是否屬於詐騙。如若只是單純的誇大療效那麼一般優先適用行政處罰特別法《廣告法》。因為該法規定醫療器械廣告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