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種行為屬於醫療保險欺詐騙保的?
醫保騙保的行為有:
1、允許或者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
2、將應當由參保個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申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3、掛床住院或將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的。
4、採用為參保個人重複掛號、重複或者無指徵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5、違反醫療保險用藥範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複用藥、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藥的。
6、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合併到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的。
7、協助參保個人套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或者統籌基金的。
二、醫療保險監督的主要物件
醫療保險監督的主要物件有:
對參保單位的監督。對參保單位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①防止選擇性參保。防止參保單位只讓年老、體弱、多病的職工參保,不讓年輕、健康的職工參保。
②防止少報工資總額。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是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進行收繳的,職工工資總額的多少直接決定醫療保險基金的穩定與安全,為此,必須對參保單位的工資總額進行稽核和監督。
③防止突擊參保。防止有些單位在職工出現嚴重疾病時,突擊參加醫療保險。
三、參保人員8種行為屬違法違規
參保人員就醫、購藥過程中有下列8種行為之一的屬違法違規。
1、將本人社保卡借給他人、定點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
2、大量配取與本人疾病無關的藥品或過度超劑量配購藥等異常就醫購藥。
3、採用冒名、非本人疾病就醫購藥等虛假手段騙取基金的。
4、採用偽造、變造、塗改病歷、處方、病情證明、生育證明、醫療費用票據等手段,欺詐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5、採用轉手倒賣藥品等手段套取醫保基金的。
6、提供虛假就診資料或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7、經送達或公告送達醫保就診情況稽核通知後,當事人仍拒絕接受詢問、提供就診資料或拒絕協助調查的。
8、其它各種騙取醫療保險待遇及損害、侵害公眾利益套取醫療保險基金,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醫療騙保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參保的過程中違法違規的行為還包括,將本人社保卡借給他人、定點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採用轉手倒賣藥品等手段套取醫保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