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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能行使代位權的情形是怎麼的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閱讀(7.72K)
債權人能行使代位權的情形是怎麼的
律師解析:(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三)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所謂怠於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
(四)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