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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更改開庭時間被缺席審判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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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更改開庭時間被缺席審判合法嗎?

一、法院更改開庭時間被缺席審判合法嗎?

法院更改開庭時間被缺席審判是否合法,應當根據人民法院是否送達變更開庭時間之後的開庭傳票來確定。如果變更開庭時間,應當通過傳票的方式向雙方當事人告知。否則沒有告知的就缺席審判,就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也是需要根據原告所提交的證據材料來對於案件進行審查。

第二,被告不到庭,對於維護被告的權益是不利的,如果被告不能到庭,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庭。

被告不去法院會依法宣判,公告送達,並可以強制執行。但由於被告在外地,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覆,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

二、法院開庭的時間是怎麼通知當事人的?

法院開庭的時間是通過法院傳票通知當事人,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關人員。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人民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之後,應當及時的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雙方當事人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活動,但若變更了開庭時間,也應當及時的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沒有將變更開庭時間的傳票寄送給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就擅自的缺席審判,是一種違反法定程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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