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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責任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一、醫療事故糾紛責任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醫療事故糾紛責任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醫療事故糾紛責任鑑定的期限是45天。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 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第二十八條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和其他相關組織、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2人。調查取證結束後,調查人員和調查物件應當在有關文書上簽字。如調查物件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和哪些因素有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以後,對於責任的鑑定問題,可以通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起訴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做專業的技術鑑定,鑑定機構直接由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