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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進行審查批捕的時限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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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請批准逮捕書後,應在七日內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補充偵查決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進行審查批捕的時限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