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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逮捕多長時間送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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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逮捕多長時間送拘留所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土地徵收行政上訴狀範文

目前的這個土地徵收行政上訴狀範文,結合房屋拆遷行為的過程,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為有:

(一)含有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拆遷公告

對於拆遷公告的可訴性問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拆遷公告僅為政府某項區域性建設決定,無論形式還是內容,其只能歸入抽象行政行為範疇,而不具可訴性。但如果拆遷公告中包含對特定物件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搬遷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強制措施,被拆遷人認為公告的這些內容不合法則可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有關部門的強制拆遷行為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據此,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遷行為,屬於政府的許可權範圍,亦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被拆遷人如果對強制拆遷行為不服或認為強制拆遷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的裁決行為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被拆遷人及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可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為階段中,仍有一個問題值得重視,根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包括審查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對當事人因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問題申請的裁決。這樣,就排除了區、鎮、鄉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許可權,但在實踐中,要完全排除區、鎮、鄉人民政府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是不可能的。當區、鎮、鄉級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以自己名義對外頒發拆遷許可證,應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行為,應當視為委託,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不服提起訴訟的,應該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因此,如果區、鎮、鄉級人民政府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的,應視為縣級人民政府拆遷主管部門的委託,提起行政訴訟可以縣級拆遷主管部門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