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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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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理的方式是:
1、首先,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2、人民法院組織雙方提交相關證據並進行質證;
3、人民法院組織雙方進行答辯;
4、人民法院通過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審理,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訴訟審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