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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終審判決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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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終審判決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訴訟終審判決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一)、維持原判。

指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確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從而作出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判決。維持原判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即一審判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裁判有可靠的事實基礎和確鑿的證據支援。二是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即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法規恰如其分。

(二)、改判。

指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改正第一審判決的錯誤內容的判決形式。改判適用於兩種情形:一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只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在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後,依法更正一審判決的內容。二是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在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一般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不過,如果一審法院由於主、客觀原因,難以或不可能查清事實,第二審法院則可以在查清事實後,依法對一審判決作出改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改判時,必然會涉及一審判決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從一審判決的內容看,它可能是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也可能是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當第二審人民法院需要改變一審判決內容時,就必然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重新予以確認,因而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改變一審判決時,應當在對一審判決作出判決時,一併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決,依法判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訴訟終審上訴的條件

上訴是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與刑事訴訟不同,當事人上訴是行政訴訟引起第二審程式發生的唯一動因。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上訴人必須適格。凡第一審程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託代理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能夠提出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對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所作出的裁定。

(三)、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四)、上訴必須遞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狀。當事人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維持原判或者是改判是行政訴訟終審最終的兩種判決方式,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一審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發起行政訴訟,進行二審終審制度的,二審是終審結果,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應當在收到上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