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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訴訟的方式

賠償訴訟 閱讀(4.64K)
行政賠償訴訟的方式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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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訴訟程式


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式分為行政複議程式和行政賠償訴訟程式;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對此,行政複議法第29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這是受害人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法律依據。行政複議申請人往往是受害人,必須是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人申請複議應遞交申請書,在申請複議的理由和要求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並寫明違法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損害程度,具體賠償要求等。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是賠償義務機關。在行政複議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受理和審理適用行政複議程式。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程式,行政複議機關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在賠償處理中行政複議機關可以適用調解,以調解書的形式解決賠償爭議,也可以作出賠償的裁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9條規定,如果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申請人沒有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也應當決定予以賠償。行政複議機關在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違法的同時,應當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申請人對複議機關作出的包括賠償裁決在內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國,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的條件主要包括,首先,原告方必須是屬於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已經死亡的話,按照國家的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法定繼承人可以代表當事人提起行政賠償。其次,行政賠償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當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也必須要以事實證據為基礎,行政賠償案件的有一個前提條件是先要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