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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訴訟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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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訴訟中止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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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訴訟中止,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某種原因而訴訟暫時停止,待原因消除後訴訟繼續進行的制度。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專利,相關單位拖延不作為的,當事人有權提請行政訴訟。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出中止申請的要求,在提交的書面申請書中,寫清要求中止申請的具體理由,比如尚沒有確定被告單位,原告因為不抗力無法參加庭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