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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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