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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重複起訴怎樣處理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1.21W)
行政訴訟重複起訴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行政訴訟重複起訴應當這樣處理:
行政訴訟存在重複起訴,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此外,存在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等其他情形的,也應依照前述規定處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六)重複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
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進行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