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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 級別管轄

民事訴訟 閱讀(2.19W)
民事訴訟法 級別管轄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執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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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級別管轄  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