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