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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辦身份證帶什麼證件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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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次辦身份證帶什麼證件去辦理

第二次辦身份證帶什麼證件去辦理?

第二次辦身份證需要帶以下這些證件:

1.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2.申請人原申領的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數碼照相回執》;

4.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可以異地辦身份證嗎

異地只能受理符合條件的身份證補領、換領業務(首次申請領取的,只能在戶籍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辦理)。根據《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可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如何異地辦理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的流程是“居住地受理—戶籍地簽發—居住地製作和發放證件”。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一)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二)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三)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四、身份證發證時限

一般情況下60天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但是公安部印發的意見明確以下兩種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一是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

二是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對於以上情形,仍需回戶籍地申請辦理。

綜上所述,身份證的辦理與其他證件類似,都需要準備戶口本等相關資料,並且在遺失或損壞時也可以進行補辦業務,對於在外地務工、上學的人士也開放了異地辦理身份證的政策,根據所在地的實際情況,一般在兩個月可以拿到新的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