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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行政強制有哪些監督制度

行政許可 閱讀(2.02W)

設定行政強制的監督制度包括:

設定行政強制有哪些監督制度

1、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2、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監督制度。

3、對履行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的監督糾正制度。

4、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監督辦法

第八條

 綜合監督主要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健全下列執法工作制度特別是其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一)執法依據公開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三定”規定,明確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事項、設定依據、實施主體、履責方式等,公佈並及時調整本部門主要執法職責及執法依據。(二)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制度。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時,貫徹落實分類分級執法、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執法一體化和“雙隨機”抽查的要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根據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治理有關安排部署,及時調整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按規定履行重新報批、備案程式。(三)執法公示制度。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時限,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執法情況以及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結果等資訊。(四)行政許可辦理和監督檢查制度。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加強行政許可後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五)行政處罰全過程管理制度。規範現場檢查、複查,規範調查取證,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聽證、稽核、集體討論、備案等規定,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推行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規範行政處罰的執行和結案。(六)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定期對本部門和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執法案卷開展檢查、評分;評查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針對普遍性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七)執法統計制度。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逐級報送行政執法統計資料,做好資料質量控制工作,加強統計資料的分析運用。(八)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執法人員必須參加統一的培訓考核,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執法人員主動出示執法證件,遵守執法禮儀規範。對執法輔助人員實行統一管理。(九)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獎懲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按年度開展本部門內設機構、專門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評議。評議結果按規定納入執法人員年度考核的範圍,加強考核結果運用,落實獎懲措施。(十)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制度。發揮行政複議的層級監督作用,嚴格依法審查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完善行政應訴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十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執法中發現有關單位、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定期通報有關案件辦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