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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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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監督制度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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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特徵是什麼?

我們在平常的工作中可能看見行政強制措施,那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什麼那,我們很多人還不知道吧,法律上對於他的解釋是什麼,為什麼會有這個行政強制,我們就在法律上面看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什麼,下面我們來了解了解

行政強制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具備行政行為的一切特徵,其具體目的特徵如下:


  (一)強制性、具體性及法律性。
  

強制性是強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徵,它是行政主體以國家強制力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物、行為等採取的無法反抗或不得違抗的強制性行為;它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措施主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有資格的人員,其措施的物件包括涉案人、場所、財物、金錢等,就特定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強制措施是規範和限制公權力,它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內實施,這就是它的法律性。


  (二)臨時性、預防性、獨立性和從屬性

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臨時約束,在於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的行為產生,如果某項強制措施本身構成該行政行為的全部,那它就是獨立性的,如強制戒毒、強制治療等,如果某項強制措施後緊隨其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那它就是從性屬,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三)程式性及公正性。
  

過去由於受“重實體、輕程式”的影響,在過去實施強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統一的法定程式,執行中隨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財物不製作清單等文書,或隨意查扣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或對查扣的財物保管不當或隨意處置,或隨意凍結存款、匯款,或隨意限制人身自由等違規行為,而《行政強制法》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規範行政強制程式,以保障實施強制的公正性。


  (四)失效性、獨立性及可訴性。
  

實施強制措施是有法定的期限,如查押、凍結的期限是30內,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除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如果期限屆滿,或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經查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等情形,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因此它具有失效性;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從而決定了行政強制措施可訴性的特徵。

我們現在已經知道了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和特徵是什麼了,這個措施可以很大程度的保證社會上的穩定,還可以維護法律法規的公平公正,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尊重法律,維護法律,不能做法律上面不行的事情,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