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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強制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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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強制是什麼意思?

行政訴訟強制是什麼意思?

1、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有妨害行政訴訟正常進行行為的人,依法採取的一種司法行政制裁手段。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妨害,保障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

2、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遲、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罰款、拘留需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對上述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複議。

二、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

三、行政行為的特徵是: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綜上所述,有義務協助執行人偽造、毀滅證據,脅迫他人作偽證,隱藏、轉移凍結的財產的,或者以暴力、威脅阻礙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誹謗,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或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