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罰款能否作為侵權責任損失?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罰款不能作為侵權責任的損失,行政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法人員作出的處罰,不能作為侵權責任的賠償款。
《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行政處罰罰款標準是什麼
行政處罰罰款標準現在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不同行政部門罰款的標準不同,可以關注具體行政部門的政策。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不是侵權責任的順勢,行政處罰的決定書需要包含當事人的姓名和地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相關的內容。